五粮液503竟构成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宜早不宜迟!
上世纪80年代初,五粮液还是一个生产能力只有3000多吨、员工不足千人的小厂。千人小厂是如何发展成为如今的现代化大型企业的呢?其实五粮液近30年来持续高速发展,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重视商标品牌建设。
早年间,五粮液集团为防止别人搭蹭品牌,先后以“数字+粮液”为模板申请了多件商标,从“一粮液”到“十粮液”都申请注册了。截止日前,五粮液集团共提交3460件商标注册申请,从主体商标到防御商标全都安排上了。近日,五粮液申请的“五粮液503”商标二审结束,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在商标保护方面,除了注册以“数字+粮液”形式的商标,五粮液公司还将其车间分别注册了商标,“五粮液503”商标就是其中之一。该商标申请于2018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决定对其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被认为和“五粮液503”商标构成近似的在先商标是怀化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申请注册的“503”商标,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五粮液公司申请的商标由汉字“五粮液”和数字“503”构成,引证商标为数字“503”,诉争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者使用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会导致相关公众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标注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商品的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从而产生混淆误认。据此法院驳回五粮液公司的诉讼请求。
来源:盛凡知识产权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