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当当公章风波里的公司治理
来源:经济观察报
作者:缪因知
4月26日,电子商务平台当当网称创始人李国庆,率4人拿走当当及多个下属公司的几十枚公章、财务章,公司随后宣布已经报警,相关公章作废;李国庆则表示已经接管公司。
相比当当网销售的海量图书,这种商战玩法大概也是较为新潮的。
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李国庆宣称24日已经有过股东会决议、选举自己为新任董事长,是和平接管公章而非暴力抢夺。说不是“抢”,可能也有一定依据。
李国庆是二股东,又是大股东、前首席执行官,又是大股东、现任执行董事的配偶,带人上门索要公章。管章的工作人员“不吃眼前亏”,就给了他公章,或许不能算“抢”。但当当网事后的声明显然认为,李国庆得章是非法获取的,因此问题的焦点还是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
根据《公司法》,李国庆这样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的确有权要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但股东会应该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这一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才轮到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所以,如果李国庆要求俞渝召集,后者在合理期间内未予以回应,监事会也不愿接棒,李国庆才能召集会议,否则就是违法。
目前,李国庆并未公布此次股东会会议的细节,双方对是否通知过俞渝,说法不一,不排除之前仅随意地通知了下执行董事即俞渝和监事。但即便召集环节合法,表决环节也很难做到合法。
公开信息显示,在当当网母公司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俞渝直接持股64%,李国庆直接持股28%,其他人持股8%。李国庆的算法是夫妻加起来持股92%,作为共同财产一除二,他就有46%,加上那个据说支持他的8%,他就能过半数、换董事了。
先要指出,这种算法是不对的。在离婚判决分割财产之前,夫妻有权各自独立行使各自名下登记股权的表决权。如下文将会阐述的,夫妻并不总是平分股权财产的关系,而可能涉及各种特别约定、包括本案可能涉及的部分股权是为子女代持的情形,故为了减少验证成本,股东对外行使股权时,仍然是以登记数额为准,这在法律上叫“商事行为的外观主义”。
而且,公司治理不是小学算术,有绕不过去的两个法律障碍是:此前公司由于股东人数少,依法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了一名执行董事,但李国庆的意思现在是改成了由多名董事构成的董事会,涉及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变更;被取消管理权的原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又是俞渝。公司机构设置和法定代表人姓名的都是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单纯换个董事或许只要过半数决,但要修改章程里关于公司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记载,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显然,如果俞渝没同意的话,这个数值是不可能达到的。按上述算法,俞渝也没同意过。何况俞渝要同意的话,公司早就和平交接了。而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话,相关决议都谈不上“可撤销”。“可撤销”是说决议原来有效,法院审查后可以让它变得无效,但表决权不足的话,叫“不成立”,即法律就当没这回事。这与当当网自副总裁阚敏以下的员工仿佛对李版股东会决议不买账,李国庆至今未能入驻公司,要盖章的人得到外部约起的尴尬现状,倒是匹配。
抢来的公章是否有用
尽管李国庆的股东会决议未必有效,但显然他现在很有底气的一件事情是持章在手。
尽管在现实的公司纠纷中,物理性占有公章、财务章(有的案例中是营业执照、对应公司银行账户的网银优盾)的人,不一定能真正指挥公司员工。在本案迅速曝光、变得家喻户晓后,一个拿着盖过当当公章的合同去要求当当公司履约,也不一定能构成法律上的善意相对人,但由于我国行政管理部门十分看重公章,失去公章的一方的经营会受到很大干扰。
具体来说,公司运营中大量事项需要盖章认证,又分类复杂,包括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缺了一个也不能由其他章代替,“认章不认人”,管制严格。
不仅如此,行政管理机构对股东纠纷期间公司能否径直重刻公章,也持颇为戒备的态度。有的地方允许凭借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重刻,但又同时规定:若确知印章在股东手里,就不准重刻。若公司“碰巧”一下子丢了几十枚章的话,也推定其实是在利益相关方手里,必须自行协商解决。李国庆高调宣布“章”在手,基本上断绝了另一方重刻公章的可能性。
所以,抢章方确实能给被抢方的正常运营、特别是需要盖章认证的大量事项造成诸多困扰,抢章方可以藉此作为筹码,要挟对方接受某些条件。只是,之前俞渝已经展现过强劲的性格,绝不会轻易认输,公司陷入拉锯战内耗的可能性不小。
这也是我国公司经营中的一个痛点,由于公章本身的物理价值较小,警方一般不会按照盗窃、抢夺财产来接受报案,失章方只能去法院起诉。实践中,不无公司业务半停顿、打了经年累月的公章返还之诉并胜诉后,持章方却表示公章真丢了、故而无法履行判决的尴尬例子。但说到底,人应该比物重要,一个王朝不是靠玉玺来确认统治的,公司的法统也不在于章,在于通过法定程序的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产生的授权。
故而以上海司法局副局长罗培新为代表的观点呼吁改变印章管理制度。章没了,可以允许公司合法管理层现刻或直接使用安全数字认证系统支持的电子章。电子印章是世界银行标准提倡的营商环境优化的表现。4月10日新颁布的《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亦明确了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证照同等甚至更优的法律地位。
而其他地区就算限于技术条件还暂时不能建成可靠的电子印章体系,也可以考虑强化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替代作用。
其实,凡事要章,是较有“中国实践特色”的一件事情。我国《合同法》把签字或盖章并列为签订合同的有效方式,但并未说签字只适用于自然人,《公司法》也未规定公章的法律地位。发达国家如美国的合同、文件、票据、证券不用盖章、只认签名的做法已经有百年历史了。
较之印章被盖过后,就很难认清到底当初是被哪个人合法盖了还是越权盖了的麻烦,要让活人对自己的签字负责,显然更容易。
此外,签字也会有配套制度支持,如签字者一般要注明身份,哪些人有权签名须事前通过存档的公司文件(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说明,签字的式样也可以和印章式样似的预留给银行等利益相关方面,伪造签名的法律责任亦不轻。
离婚分财是否有利
李国庆在未来的一大制胜武器,是离婚后重新分割股权,改变自己作为小股东的劣势。我国实施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夫妻除非有书面约定如何分财,否则婚后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离婚时一般是平分。不过,这条路并不十分容易走。
首先,离婚程序漫长,去年已经李国庆提起离婚诉讼。据报道,俞渝表示不同意离婚。我国婚姻法有较为明显的“劝和不劝离”的特点,离婚审判时会先调解,如果一方不同意,大概率会判决认定感情尚未破裂,不准离婚,特别是第一次起诉离婚的。判决不准离婚后,也不准马上再次起诉离婚。
其次,离婚财产的分割不一定是精准的平分。虽然实践中为了便于处理、减少司法成本,平分较为常见,但《婚姻法》一是明确规定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二是规定了对有过错方可以少分财产的原则。
之前俞渝批评过李国庆的一些行为,如果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被法院认可的“黑材料”,就会产生不均分财产的后果。
再次,即使判决平分夫妻财产,也只要做到总体价值均等,而不是对每一个物件都平分。换言之,完全可以判决一方多点现金和房产,一方多点股权。
司法实践中,对于股权只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情形,法院并不一律采取分割股权的做法,也有仅要求股权登记方给予未登记方现金折价的,如新疆高级法院二审、最高法院2018年驳回再审的刘某、王某某离婚案。
夫妻两人都已经是公司股东的情况会更复杂些。例如,吉林的李某魏某夫妇名下有多个公司的股权,总体上李某股权多、魏某股权少,吉林高级法院一审判决平分股权,最高法院2017年二审判决维持。
判决书显示该“公司由李某与魏某共同创立,公司成立后魏X也一直参与经营,李某对此也表示认可”,似乎与李国庆的情形类似。但法院显然也需要注意平分股权对公司的影响。
魏某的案件中,最高法院强调“魏某表明其一向都很重视公司利益,且二人的离婚对公司运营没有造成任何负面影响,对于该说法李X也没有异议。综合上述事实,若平分上述公司中登记在二人名下的股权,未必使得公司陷入僵局”。
反过来,如果允许势同水火的前夫前妻在公司里分庭抗礼,显然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对其他股东、员工、公司客户、债权人都是不利的,也是法院必须考虑的。
换言之,作为现在名下股权较多的一方,俞渝若越表现得与李国庆势不两立,那法院平分股权的可能性就越小。由于她是大股东、又是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法院判决让李国庆让出全部股权、完全不要来干扰公司的概率不低。而若俞渝表示与李国庆能在公司里和平共存、甚至有利于公司,那法院平分股权的可能性就较大。
李国庆一方面“夺章”,另一方面又在自己的新董事会里安排了已经被自己起诉离婚的俞渝的职位。其算盘或许在于:进,可以在离婚流程中强化是自己在经营公司的既成事实,退,可以营造自己能与俞渝共处的局面。但微妙的是:俞渝下一步的应招恐怕会比李国庆的出招产生更大的影响。
李国庆作为当当网的创立人,不满于在公司有股权、没职务的现状,可以理解。从一定意义上讲,他这番“敢做敢当当”也算有一些“为公司盘算”的心理。
只是,现代公司经营是讲规则的,有时候,既然已经落败出局,想硬扳回来并非易事。而且当当现在已经在一线电子商务平台的竞逐中落了下风,若纷争旷日持久,对公司、对股东的财产和形象都会有负面影响。
一个简单但重要的隐患就是:现在一方有章无员工,一方有员工无人,外部人究竟该和做生意?
李国庆肯定会用公章说服供应商、客户和他签合同,外人虽然并无义务了解公司内部的纷争,也可以假装自己从不看新闻,争取构成民法中的善意相对人,以便约束公司。
但既然李国庆并无充分胜算,和他缔约的人就会面对着合同最后可能要非李国庆方承担,而这些缔约人将来被当当拒绝履约时,当然可以法院试一下运气,但又有几个人愿意承担这个风险呢?
而拟和没有公章的当当签约的人也会产生同类的疑虑。故当当尽早解决纷争,对各方才是利益最大化。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经济观察报管理与创新案例研究院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