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院审理的五粮液与“红粮液”之间的
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引发热议。
案件审理过程中,“红粮液”公司法定代表人拿出了盖有“四川省绵阳市某工商部门广告管理专用章”的户外广告样稿,以及盖有“贵州省仁怀市某工商部门”印章的贴牌加工协议、备案通知证据,以此证明自己的商标备案记录,最终法院发现这些证据全是伪造的。
红粮液侵权败诉 伪造司法证据罚款60万元
记者了解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公司)与四川省红粮液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粮液公司)、胡某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红粮液公司、胡某某为证明其早于五粮液公司使用与“五粮春”酒近似的商标、包装、装潢,向法院出具了盖有“四川省绵阳市某工商部门广告管理专用章”的户外广告样稿,以及盖有“贵州省仁怀市某工商部门”印章的贴牌加工协议、备案通知证据,以证明其于1998年、2004年在工商部门对上述证据进行了备案。
经法院核实,样稿及贴牌加工协议上印制的手机号码开通时间晚于上述证据的落款时间;贴牌加工协议并未备案,该协议上的签署意见、单位印章等均不是工商部门出具的。
比如,据法院调查,这两份关键证据上有一个电话号码,根据通信公司反馈的信息,实际开通的时间是2004年。1998年出具的文件,怎么会有2004年开通的电话号码?据法院多方调查,被告红粮液公司和相关个人,恶意伪造了这两份关键证据
“红粮液”不服选择上诉遭驳回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红粮液公司、胡某某伪造本案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符合采取民事强制措施的条件,决定对红粮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分别罚款50万元、10万元。
罚款决定书作出后,红粮液公司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相关法律专家提醒,诚实信用原则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方面保障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另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善意、审慎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会有当事人为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在诉讼活动中作出不如实陈述、伪造证据等不诚信的行为,严重干扰了民事诉讼秩序,影响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客观性、准确性,影响当事人民事权利的保护。因此,对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以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该案中,红粮液公司、胡某某提交多份对案件事实有重大影响的虚假证据,该证据的采信与否直接关系案件裁判结果。
红粮液公司、胡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诚信诉讼基本原则,损害对方当事人权益,干扰法院正常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行为性质恶劣,故法院对其处以较高额的罚款。该案系成都知识产权庭成立以来采取的第一例民事强制措施。该司法罚款决定是对当事人失信诉讼、无视法院司法权威行为的有力惩处,也彰显成都法院保护知识产权、维护民事诉讼秩序的力度和决心,也引导社会公众应当依法诉讼、诚信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