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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 杭州:进一步壮大电商市场主体 推动新电商企业做大做强
发表于 时间:2022/6/2 11:38:48  查看:4699 次  评论:0 次  复制链接

年营业收入突破2000万元且近3年平均增速在20%以上(含)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月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杭州市新电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鼓励企业做大做强。进一步壮大杭州市电商市场主体,加强电商企业梯队建设,推动新电商企业做大做强,有效提高服务能力和运营能力。

意见提出,对本地年实际交易额在100亿元以上的电商平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推动电商企业“个转企、小升规”,对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并上报统计数据,年营业收入突破2000万元且近3年平均增速在20%以上(含)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意见全文如下:

为充分发挥新电商对经济复苏的积极作用,有效推进新电商和实体经济更好结合,加速激发消费市场活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市新电商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壮大新电商产业生态

(一)加大新电商招引力度。充分利用杭州电商优势资源,加大对全国范围内新电商企业以及项目的招引力度,促进新电商产业集聚发展。重点吸引国内新电商企业落户杭州,鼓励其设立区域总部和具有集中研发、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独立法人机构,并正常开展业务。对招引的新电商企业,从其落户、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并上报统计数据起,每年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进一步壮大我市电商市场主体,加强电商企业梯队建设,推动新电商企业做大做强,有效提高服务能力和运营能力。对本地年实际交易额在100亿元以上的电商平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推动电商企业“个转企、小升规”,对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并上报统计数据,年营业收入突破2000万元且近3年平均增速在20%以上(含)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加快新电商园区(基地)建设。创新电子商务集聚区发展模式,打造新一代电子商务园区(基地)。积极鼓励建设集企业集聚、项目招引孵化、数字化场景应用、供应链整合、新技术新模式实验室打造、人才引进及培育中心建设、共富示范创建等多功能、多业态于一体的新电商园区(基地)。对符合发展规划、产业定位明晰、公共服务等配套功能齐全的新电商园区(基地),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园区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四)鼓励数字化场景应用。加快新电商的智能化、网络化全渠道布局,打造全方位、多场景、沉浸式消费体验,加快数字赋能促进消费升级。对企业应用新技术开发沉浸式消费场景、促进消费成效突出并具有可推广价值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五)树立示范标杆。积极创建新电商示范工程,鼓励电商企业在传统电商模式的基础上迭代升级,在平台电商、垂直电商、社交电商、社区团购、内容电商、生鲜电商、兴趣电商、智慧电商、直播电商、元宇宙等新赛道、新领域多元化发展,着力培育示范效应好、带动作用强、市场影响大、新赛道成绩突出的新电商企业。对符合条件的新电商示范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构建新型产业链体系

(六)推动品牌建设。丰富以杭货杭景、文创旅游等为代表的数字消费品类,打造一批有特色、有亮点、有知名度、附加值高的新电商产品与服务内容,助力打造“杭货”IP。对进入天猫京东、抖音、快手或其他电商平台销售排行榜Top10的符合条件的新电商企业(以下简称Top10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Top10企业落户杭州、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并上报统计数据,且企业销售额统计数据不低于排名Top10时相应数据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运营主体在电商平台建设品牌特色馆,符合条件的每年按其当年实际投入额的20%给予资助,最长不超过3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创建电商新品牌,对围绕国风国潮Z世代创建的本土电商新品牌,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且近2年平均增速在20%以上(含)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推动供应链拓展。鼓励新电商产业化发展,建立完备的集货体系,打通设计研发、生产制造、品牌打造、线下网点和仓储物流体系建设等产业链各环节。推动品牌商与新电商企业合作,引导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开设选品中心。在传统产业带聚集的基础上,在各电商平台建设一批新型产业带,实现产业带内部企业数据驱动、资源高效整合和项目联动孵化。对能够整合设计、生产、服务、管理、营销全流程,并形成特色品牌产品的供应链(选品中心)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新型产业带,按其实际投入的20%给予运营主体资助,最长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八)打造新电商服务业。支持软件服务、培训教育、知识产权、税务服务、营销推广、售后服务、行业资讯、法律支持等专业电商服务企业发展,深化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体系建设。

对满足以下两类要求之一的新电商服务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帮助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建成新零售企业,或帮助园区打造建设新一代电子商务园区,或帮助建成品牌馆、供应链、产业带的;

2.服务电商企业50家以上,电商专业服务业务收入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近2年平均增速不低于20%的。

(九)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积极引导新电商企业充分利用新电商全景呈现、引流带货、实时互动等特点,参与浙江山区26县美丽乡村建设和对口支援地区乡村振兴工作,挖掘培育当地农优特产业带,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对开展公益助农活动的新电商企业,按其年度开展公益活动场次和实际交易额,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十)扩大新电商城市影响。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加强新电商的宣传推广,营造新电商发展的良好氛围。鼓励各区县(市)、行业协会和企业办好新电商展会和活动,提升城市影响力。对有影响力的新电商峰会、商标论坛及电子商务节庆等活动给予资助。对参加新电商展会的企业,最高按展位费的70%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对单个企业单次参展费用的扶持不超过6个标准展位。对举办具有行业、全国乃至国际影响力并符合条件的新电商主题展会和活动的,按其实际投入给予主办方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三、打造全方位要素保障体系

(十一)构建金融保障体系。支持金融机构与新电商平台合作,创新有针对性的投融资服务。积极争取国家有关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通过计划规模约50亿元的市级引导基金支持新电商发展。鼓励社会各类风险投资等基金支持新电商产业发展。对在境内外直接上市的新电商企业,按照我市“凤凰行动”计划予以支持。

(十二)建立人才培育体系。通过加大招引、分类认定、培育培训、强化赋能、引领服务等措施,全面加强新电商人才队伍建设。将新电商人才纳入全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鼓励高校、中职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平台企业等开展电商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提升从业人员素养。认定一批规范的新电商培训机构,对新电商培训机构每次专项培训不少于40学时且年累计培训不少于300人的,按其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主办方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扶持。

(十三)完善物流配送体系。对严格落实省市防控措施,管理外卖送餐人员尽职到位,没有发生送餐人员感染,且站点场所和配送箱具等消杀到位的电商平台,每月给予10万元的奖励。支持“无接触配送”硬件设施的投入,对在核心写字楼、大型小区等区域设置物品投放外卖柜的,每台给予采购方购买价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元/台。

对进口国际邮件、快件因全方位消杀、静置等增加的成本,给予每件进口件1元的防疫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20万元。鼓励邮政快递企业采取人证对比系统加强人员管理,对购买人证对比设备的,给予5000元/台的补贴。

对处于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内的外卖送餐人员提供数额不同的误工补助,保障其日常生活收入来源,对符合放行条件的,鼓励其开展区域内配送工作,并给予1元/单的奖励,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

支持快递“进村”,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对新建的县级邮政快递综合服务分拨中心,给予每个10万元的补贴;加快村级服务站点建设,对在行政村中新设立基层服务网点的邮政快递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每运营满1年再给予补助2万元,最长不超过3年;对在农村地区的快递投递业务,按照0.3元/件的标准进行补贴,每个网点每年最多补贴3万元,最长不超过3年。

(十四)优化科技应用体系。鼓励新电商企业积极开展技术研发,运用5G、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量子计算、硅光芯片、VR/AR/XR、人工智能、人机共生、数字孪生、高清影像、自动驾驶、无人机、机器人、NFT等创新技术,提升数字消费体验。支持新电商企业针对选品、营销等环节开发软件服务系统,借助新电商的数字化升级,推动商贸主体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服务化等方向发展。对自行研发相关服务平台、系统并取得相关认证的项目,按其研发实际投入额的20%给予研发企业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十五)强化政府服务体系。按照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理念,创新对新电商行业的服务管理,切实发挥市场主体作用,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建立新电商大数据运营监测统计体系,通过设立电商运行监测点,开展数据直报分析,完善对我市新电商企业的监测监管。鼓励各区县(市)、行业协会、机构设立新电商统计监测点,对设立50个以上新电商统计监测点的,根据其运行实绩每年给予监测点所属协会、机构1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监测企业数量增长20%以上的运行监测点,给予协会、机构同比例递增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六)健全行业自律及服务体系。支持与新电商相关的行业协会建设,推动行业协会制订行业规章,加强行业自律。支持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及企业结合电子商务行业特点,开展标准研制及应用。支持电子商务智库建设,提升政府决策服务能力,促进社会组织和第三方服务机构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更加专业、高效的服务。按照杭州市标准化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支持电子商务协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企业结合行业特点和发展需要,在电子商务重点领域开展物流、支付、统计、供应链、诚信等方面标准的研制及应用。

(十七)优化新电商发展环境。根据《电子商务法》《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完善杭州电子商务地方法规,夯实法制保障基础。完善监管制度和标准,为市场主体明确规则、划出底线,构建包容审慎监管环境。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与中小电商企业加强交流衔接,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指导企业合规经营、依法纳税。开展电子商务“三同”工程,鼓励同标,减少网货,促进线上线下同款同价同质。对符合条件的“三同”工程示范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附则

(十八)申请本意见扶持政策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

2.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切实履行申请承诺,诚信守法经营;

3.在杭州市开展电商相关业务且纳入杭州市电商统计监测体系,能够如实提供电商相关数据信息;

4.一年内没有因重大违规经营问题受过处罚。

(十九)本意见所涉政策资金为杭州市新电商发展专项资金,其使用实行区县(市)初审推荐、市商务局复审并组织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后批准公布的基本程序。

(二十)本意见所涉资金均由市财政及有关区、县(市)财政共同承担。其中萧山区、余杭区、临安区及各县(市)资金由属地财政承担75%、市财政承担25%,其他区资金由市与区财政各承担50%。

(二十一)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的,一经查实,依法依约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企业)再次申报电商奖补资金的资格。专项资金按项目绩效分期下达,对企业在首次下达资金后出现征信问题、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未开展统计填报、不履行企业相关义务等情况的,后续资金下达和首付资金收回等事项依法依约处理。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奖补资金等行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二)本意见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电子商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商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意见与本市各级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叠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各区、县(市)以及各国家级开发区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出台本地区新电商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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