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上午消息,近日,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元气森林”)诉四家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终审宣判。
该案曾于2021年底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审法院判定,四家企业立即停止一切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元气森林”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两家被诉企业不服判决,向山东高院提起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控侵权的企业确有侵害北京元气森林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驳回上诉。
据了解,本次被诉的四家企业分别是山东乐达饮品有限公司(下称“乐达公司”)、青岛梦幻山水啤酒有限公司(下称“山水公司”)、鸿兴沅(西安)饮品有限公司(下称”鸿兴沅“)及陕西元气森林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 “陕西元气森林”),案件焦点主要围绕着“气”和“元气森林”相关注册商标展开。
北京元气森林成立于2016年,旗下气泡水和燃茶等产品走红后,市场上迅速出现了一批模仿产品特性、包装和商标的山寨产品,此次被诉的四家企业就存在这样的问题。
北京元气森林认为,乐达公司、山水公司和鸿兴沅线下渠道销售的苏打气泡水在瓶身设计、“氣”字体规格、图文排列和整体风格上,均与元气森林“気”苏打气泡水构成相似;而陕西元气森林故意使用“元气森林”作为企业字号,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同时为消费者健康带来隐患,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最终判定乐达公司赔偿北京元气森林50万元,山水公司、鸿兴沅、陕西元气森林分别在1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之外,四家被告须立即停止一切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且陕西元气森林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元气森林”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