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反垄断法在互联网时代发挥效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发布公告,为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体系,起草了《<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并自公布之日至1月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实施已满11年的《反垄断法》,即将迎来首次“大修”。
从内容来看,征求意见稿亮点主要是大幅加大处罚力度和新增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依据。前者将罚款限额从50万元提高至5000万元,是之前的100倍,有助于打消超级大企业、垄断企业滥用垄断优势的底气,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后者则重点提出,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
所谓垄断,指把一个或几个经济部门的大部分商品生产和销售掌握在手中的极少数大企业,或者为实现规模经济并获取高额垄断利润而达成协议的同盟和联合。而拥有《反垄断法》,堪称市场经济的标配,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自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新收垄断民事案件年均增长率达到35.6%,涉及交通、保险、医药、食品、家用电器、供电、信息网络等多个行业领域,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健全完善。
值得一提的是,近几年随着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让垄断变得更加迅速且难约束。因为在正式实施《反垄断法》的2008年,尚未形成互联网经济的土壤。
互联网时代,垄断的产生与形成过程,均大有不同。一方面,网络具有外部性,即用户数量越多,网络价值越大;另一方面,与传统经济的边际效应不同,互联网经济的零边际成本效应指网络中用户的增加对应的成本可以忽略不计。所以,互联网经济容易形成“赢者通吃”的局面,一旦形成相当程度的垄断,后来者很难竞争。而且,近几年资本对互联网头部企业的疯狂追捧,更是加剧了这一过程。
不过,一些互联网企业在规模扩张的过程中,并没有相应提升产品模式、管理及对规则的尊重,却着眼于如何获利。因为后来发现,这些企业垄断后并没有带来规模效益降低社会成本。
因此,解决互联网企业垄断带来的诸多弊端迫在眉睫,从市场的角度而言,需要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有必要利用法律具有强制力的约束机制,防范垄断或提高违法成本。此次修订《反垄断法》,目的无疑就是为约束互联网企业垄断提供法律依据,其中加大处罚力度,表明对滥用垄断优势,剥夺、限制、排斥竞争的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
事实上,国际上对互联网企业滥用垄断地位一直处罚相当严厉。早在数年前Facebook收购WhatsApp,就遭到欧盟反垄断调查;2018年7月,欧盟认定谷歌向安卓设备制造商及移动网络运营商实施非法限制行为以巩固其在通用互联网搜索服务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后者被课以高达43.4亿欧元的天价罚款,刷新欧盟反垄断史上最高罚款纪录。值得一提的是,类似的互联网领域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在中国互联网企业中并不鲜见。
应该说,十余年前实施的《反垄断法》,早已落后于当前瞬息万变的经济社会,期待即将到来的大修,能够有效遏制近年出现的诸多滥用垄断地位现象,尤其是针对新兴的互联网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