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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撞脸侵权 App图标频“撞脸”,是否侵权要看两点
发表于 时间:2020/1/15 10:30:21  查看:3516 次  评论:4 次  复制链接

  原标题:App图标频“撞脸”,是否侵权要看两点

  来源:科技日报

  在日前举办的2020年国际消费类电子产品展览会上,三星公司在对外播放的PPT中,其展示的面部识别图标,“神似”苹果公司的Face ID图标,三星由此被指涉嫌抄袭。

  近来,在互联网圈此类事件频出。早前,社交应用绿洲App图标被指与韩国著名平面设计工作室studio fnt 2015年给Ulju Mountain电影节设计的视觉形象高度相似。前不久,据媒体报道,脸书公司天秤币数字钱包的图标,与移动支付工具Current的图标十分相像。

  为什么App或其相关图标会频频“撞脸”?这些“撞脸”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被“撞脸”的商家究竟该如何维权?我国又是如何界定此类侵权行为的?针对上述问题,科技日报记者采访了业内相关专家。

  独创性内容成判定关键点

  这些“撞脸”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青海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哈成堂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介绍道,在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包括计算机软件,即App及其相关内容可被认定为是《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App作为网络商品,与其他商品一样,也有自己的商标,图标即可被视为商标,相关权利人享有商标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相似的商标, 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就应被认定为侵犯商标权。”哈成堂表示。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看来,判断App“撞脸”是否构成侵权,要看两大要素。

  “从著作权角度判断侵权,首先要看App或其相关图标的设计是否属于常规设计,若属于常规设计,设计要素就会很接近,这未必构成侵权。其次,要看App图标对于相关人群来说,相似程度多高。”刘晓春解释道,在判断是否侵权时,一般要从设计师角度来看,App图标设计中是否含有独创性内容。这些意见对于判定侵权与否,至关重要。

  及时申请商标可有效维权

  在刘晓春看来,App图标频频“撞脸”,是互联网行业浮躁的表现。“商家用非常接近的标识,我个人认为,这不是好现象。从业者应尊重原创,努力去创新,以增加自身的辨识度,而非通过投机取巧的方式去模仿别人。从长远来看,这是损害自身品牌和美誉度的行为。”刘晓春说。

  那么,从商家角度来看,究竟该如何维权、避免被“撞脸”呢?

  “可通过《商标法》进行维权。”哈成堂表示,在App开发过程中,相关权利人可为App图标申请商标,这是一种很好的选择。我国对商标权的保护,遵循的是申请在先原则,即谁先申请谁就享有商标权。同时,商标权的类别繁多,权利人在申请商标权时,一定要加以注意和区分,以免在申请操作环节上出现纰漏,不利于商标的保护。

  那么,在国家层面,是否出台了相关文件或规范呢?有关部门又该如何进行有效监管呢?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茅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我国知识产权虽属私权,但在众多领域,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不仅损害权利人利益,还会危害公共利益。我国现行《商标法》明确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为有效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我国法律赋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权力。比如,我国《商标法》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可采取询问当事人、复制有关资料、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相关物品等措施,并可实施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制造工具、罚款等行政处罚。对于5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还可以从重处罚,对于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这些处罚措施有利于迅速制止侵权行为,并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侵权者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条件,可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形成威慑和预防。(张 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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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评论
13085776516
评论于2020/1/16 10:33:45 4F
商标小学生
  看看这个,希望有用
jh081122
评论于2020/1/15 14:29:58 3F
商标新人
  [赞][赞][赞]
loojavon
评论于2020/1/15 11:06:10 2F
商标新人
  看似很不错
fujimari
评论于2020/1/15 10:52:00 1F
商标新人
  XX威武
导航: 发布内容  
作者:8741098
级 别 商标新人 注 册 2014-12-15
等 级 1 最 后 202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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