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可贵且有限的社会资源,而使用是商标生命力的来源,让闲置的商标鲜活起来,发挥其在市场经济中应有的价值,是我们设立商标制度的根本所在。
作者 | 陈玉韩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编辑 | 阿木
截至2020年上半年,我国商标申请量、注册量分别为4169951件、2545215件,有效注册量已达2569.9万件,连续十多年成为商标注册申请“量的大国”。商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起着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商标申请量的多寡一定程度上反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繁荣状况,我国商标申请量的突飞猛进与国民经济最近几十年的飞速发展是必然关联的。但是,若商标申请量的大跃进超过了市场主体本身实际使用的需求,必然会造成大量商标资源的闲置,不仅造成大量行政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基于商标注册在先原则的限制,在后真正有实际使用需求的主体无法获得注册,使商标资源不能物尽其用,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商标申请量的剧增与商标法对商标申请主体条件的放宽是密不可分的。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市场经济刚刚起步,市场主体相对单一,因此1993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即,自然人无法申请注册商标。到2001年商标法第二次修正时,在我国当时加入了WTO接受了TRIPs协定的大背景下,2001年《商标法》第四条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从此自然人可以申请注册商标。2002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突破30万件大关,第一次跃居世界首位,从此进入高速增长期,至今商标申请量和注册总量稳居世界第一。放开自然人注册商标以后,出现了大量抢注商标、囤积商标等行为,为了应对这一局面,商标局在2007年发布了《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对自然人注册商标进行了限制,要求自然人提供相应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登记文件,且应以营业执照等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到了2016年,在鼓励全民创业的大背景下,自然人申请商标的要求有所放宽,不再审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否涵盖申请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由此看来,放开自然人申请商标,将商标申请带入了增量的快车道,商标申请量飞涨,面对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得不对商标注册主体条件进行限制和调整。
其次,部分市场主体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囤积大量商标,而且这种行为本身倒逼守法企业进行大量防御性注册,这也是造成大量商标闲置的重要原因。随着品牌意识的增强,商标作为无形资产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尤其知名品牌背后承载了很高的商业利益,于是出现了一批以注册商标牟利的人,也称商标贩子。恶意注册人将他人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商号、名人姓名、行业通用名称等,在相同或不同商品、服务上进行注册,同一主体申请几百甚至几千个商标,待价而沽,以较低的商标申请费用赚取商标倒卖后的差价,以此作为投资手段。此类行为人本身没有使用商标的主观意图,造成注册的大量商标闲置。更为重要的是,此类现象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使守法企业不得不大量注册防御性商标来对抗商标被恶意注册,由此造成恶性循环。同时,我国商标法没有明确针对“防御性商标”的规定,即防御性商标本身不受保护,如果防御性商标被他人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若无使用证据可以提供,防御性商标会被撤销。于是,为了维系防御性商标的有效性,很多权利人为了规避撤三制度,会每三年提交一次商标注册申请,这样导致同一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商标被多次重复申请,浪费大量人力物力,造成商标申请量虚高。
再次,企业破产、兼并、吊销或者商标注册人死亡,导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载体名存实亡或不复存在,但其未对商标权进行转让、移转或注销等处分行为,从而使注册商标处于闲置状态。中国企业主体的平均生命周期较短,甚至很多企业等不及商标核准注册就倒闭或者终止,主体不复存在,商标核准注册后就成为无主商标。2001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转移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但是2014年《商标法实施条例》删掉了该条款,从此之后对于如何处置无主商标,商标法律再无明确规定。若无主商标成为在后商标申请的权利障碍时,只能通过撤销三年不使用途径消灭该无主商标的权利基础。但在商标行政诉讼案件中,2019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15.7规定,引证商标权利人被注销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权利义务承受主体的,可以认定引证商标与诉争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无主商标不构成在后注册的权利障碍。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找到了在先无主商标权保护与提高商标资源利用率的平衡点,也有效节约了行政司法资源。但实践中,有大量主体吊销或者多年未经营,但企业主体未进行注销登记,且商标仍然处于有效期是在后商标申请的权利障碍,在后商标申请人不得不提起撤三申请来清除权利障碍,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基于上述原因,大量商标处于沉睡状态,没有发挥其本身的功能和价值,一方面是大量注册商标闲置,另一方面却是商标注册难、可注册的商标资源奇缺,这种尴尬矛盾的局面严重影响了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引起了政府、企业和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国家也出台了相应法律和政策进行应对。
首先,从立法和司法层面严厉打击恶意注册、囤积商标行为。2019年《商标法》第4条第1款新增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将打击恶意注册的关口前移,在商标审查和异议阶段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同时,2020年4月21日对外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进一步强化了对恶意抢注商标的规制力度。疫情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火神山”“雷神山”等1500余件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实施管控,相关商标代理机构被查办。给予顶格罚款10万元。这一系列措施对从源头上打击恶意注册、囤积商标,维护正常商标注册秩序具有重大意义。
其次,虽然从源头上打击恶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能有效减少闲置商标量的增加,但是由于现有注册商标基数过大,仍然侵占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妨碍了市场主体的在后商标注册和使用。若仅仅通过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或者商标无效宣告来消灭闲置商标的权利基础,无疑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司法行政资源。因此,妥善处理现有闲置商标也是解决目前可利用的商标资源稀缺的有效办法,在此建议:1.完善无主商标的注销机制。使用大数据将企业工商档案与商标信息系统关联,联合全国各地工商部门,针对商标权利人已消亡的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依职权主动予以撤销。2.在提交商标转让申请时要求提交商标使用证据,否则不予核准商标转让,以此提高商标贩子持有商标的成本,彻底切断囤积商标牟利的可行性。3.建立商标注册诚信机制,对生效裁判文书中认定构成恶意注册的行为人予以公告,记入诚信档案,一方面对后续商标注册行为具有警示作用,另一方面也迫使行为人自己主动注销现有恶意注册商标。4. 建立闲置商标档案,督促企业使用注册商标。各地工商部门充分利用其对企业情况比较了解的优势,开展闲置商标普查工作,针对闲置商标登记造册,督促企业使用注册已满三年的商标。若督促后仍未使用的,根据具体情况,可依职权撤销该商标。5.政府牵头建立商标交易平台。闲置的注册商标中,除恶意注册等本身具有不正当性的商标以外,其他商标也是企业合法无形资产,注册人有处分的权利,政府可以牵头建立以盘活闲置商标为目的的交易平台,让闲置商标物尽其用。
总之,商标是可贵且有限的社会资源,而使用是商标生命力的来源,让闲置的商标鲜活起来,发挥其在市场经济中应有的价值,是我们设立商标制度的根本所在。作为商标申请量世界第一的商标大国,很多商标仍在沉睡中,我们离品牌强国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迫切需要我们重视商标使用,重视品牌的力量,让中国品牌成为中国文化输出的重要元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