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商标 :
第28060979号“武动乾坤”商标(下称争议商标)由东莞市志成服饰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 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 2018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2018年12月13日,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称:“武动乾坤”是申请人旗下起点中文网上的小说作品名称,争议商标与之完全相同, 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小说作品名称权,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武动乾坤”作品的著作权及在先商品化权等权益。被申请人从事服装行业,名下有78 件商标,但并无服装商品,其主观恶意明显。根据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对此,被申请人未予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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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解析
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立法目的是在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中避免或解决商标权与相关权利人拥有的其他在先权利之间的冲突问题。该条款所指的“在先权利”应作广义理解,不仅包括现行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在先法定权利,也包括民事主体依法(包括《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其他合法权益。当小说作品名称因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不再单纯局限于小说作品本身,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商业主体或商业行为相结合,小说相关公众将其对于小说作品的认知与情感投射于小说名称之上,并对与其结合的商品或服务产生信任感和消费需求,使权利人藉此获得小说出版发行以外的商业价值与商业机会时,则该小说作品名称可以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武动乾坤” 系李虎(笔名天蚕土豆)创作完成,该作者于2011 年7月21日与申请人签订委托创作协议,受申请人委托创作该作品,申请人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以及一切衍生权利。该作品创作完成后,获得了较高的点击率,基于该小说而改编的图书、漫画、有声读物、影视作品等作品也成为网络媒体竞相报道的对象,“武动乾坤”小说作品拥有广大的读者群体,在网络文学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该作品名称亦在相关公众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武动乾坤”文字已经变为了具有明确指向性、对应性的名称。
“武动乾坤”小说作品名称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是申请人及李虎先生投入大量劳动所得,而争议商标“武动乾坤”与李虎先生的小说作品名称完全相同,且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枕头等的商品是当下小说作品行业通常可能涉及到的衍生商品,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项目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上述商品项目与知名小说作品的权利人具有关联关系或者已经获得了权利人的授权,从而对使用了争议商标的上述商品产生好感以及信任感。这就不当利用了申请人及李虎先生基于知名小说作品名称而享有的商业信誉,挤占了申请人及李虎先生基于该知名小说作品名称而享有的商业价值和交易机会。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形。争议商标依法予以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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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到对其他合法在先权益的保护问题。随着互联网文化的兴起,大量的高点击率、高收视率的网络作品出现,且随着作品的热播还会售卖周边产品。网络作品蕴藏的巨大商业机会难免不被投机分子窥视,网络作品被恶意抢注为商标的情形频频出现。本案系对上述知名网络文学作品予以保护 的典型。《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在先权利”应作广义理解,即除了商标权之外的其他法定权利和应予保护的其他合法在先权益均可作为本条的在先 权利予以保护。申请人主张的“武动乾坤”作品商 品化权确非我国现行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民事权利或法定民事权益类型,但“武动乾坤”小说作品名称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确系申请人及李虎先生投入大量劳动所得,当与该作品名称相同的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等商品项目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上述商品项目与知名小说作品的权利人具有关联关系或者已经获得了权利人的授权,从而对使 用了争议商标的上述商品产生好感以及信任感。这就不当利用了申请人及李虎先生基于知名小说作品名称而享有的商业信誉,挤占了申请人及李虎先生 基于该知名小说作品名称而享有的商业价值和交易机会,此时可以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予以保护的合法在先权益予以保护。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审五处
作者 康陆军 中华商标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