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澎湃新闻报道,在四川理塘“甜野男孩”丁真走红后,有多家与丁真无关的个人和公司申请了“丁真”商标,其中一家报价18.8万转让。具体内容见链接“转让丁真商标,18万,仅限24小时”。
这件高价叫卖的商标还没有获准注册,以我的理解也几乎没有获准注册的可能性。由于是在丁真走红后提出申请,根本没办法让人相信这不是抢注名人名字的行为。2020年初抢注“钟南山”的人,不仅没有拿到注册证,还受到了行政处罚。虽然丁真和钟南山是完全不同的形象,但都是受大众喜爱的名人,从这一点讲,我认为商标法应该会给予同等的待遇。
在我看来,有人会认为这件“丁真”商标这么值钱,完全是对商标的一种误解。严格意义上来说,这件未注册的商标都不算是“商标”,也一钱不值。
商标从来不是一个标志本身,而是和特定商品或服务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商业标志。商标的功能是区分商品的不同来源,没有和商品建立起固定关系的标志不是商标。
这种关系通过两种方式建立,一是使用,即真正把标志使用在商品上,在市场商业行为中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二是注册,即法律强制确定这种特定的关系,但真正实现这种联系还是要通过使用。
未使用又未注册的“商标“,因未能和特定商品建立确定关系,根本就算不上一件真正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充其量只能算表达了“我想把它作为商标”的一个愿望。
不能说这种愿望就完全不值钱。在申请程序中还未注册的商标可以转让,而且在先申请的商标也可以挡住在后申请的商标注册。只是这种愿望必须是善意的,才有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具有正当的商业价值。
虽然当前实行的商标注册制度下,确实出现了一些申请注册在先的商标卖出了好价钱,但也不表示这种钱挣得符合法律本身的目的。这是投机,而投机从来不是任何一条法律所鼓励的。事实上,中国青年报关于“丁真”商标转让这件事的文章中,用的是“商标流氓“这个词。
“丁真“突然之间就成为火遍网络,这两个字就变得很值钱了,有了商业价值。有了利益就有了分配,但无论怎么分配也轮不到抢注这个名字为商标的人来分一杯羹,于法于理于情感都行不通。利益分配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合理,如果想不清楚,就回归朴素的常识问一句:如果自己火了,是不是允许毫不相干的人拿自己的名字注册商标获利?
其实这些话主要的是对那些打算买商标的人讲的。没有无缘无故的买卖,花钱买商标的大多数人还是想用这个标志做品牌,但也需要问自己一句:丁真本人同意吗?如果不同意,你可能就会买来一个根本不能用的商标。一来可能根本注册不了,二来就算是注册了,也可能被宣告无效,三来就算是使用注册商标,也还可能侵犯丁真的姓名权。商标的事,复杂着呢。
最后说句大白话吧,这世上哪有那么多便宜让你占?人家不知修了几辈子,才修到一张人见人爱的脸,一个好听好记的名字,一个一夜成名的机会,凭什么让你用来赚钱?所以,抢注商标这件事,还是歇了吧。
作者:张月梅zy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