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美术学院(下称中央美院)是“央美”商标的商标权人。2019年,中央美院发现北京央美翰林原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央美翰林文化公司)未经允许在日常宣传中使用“央美原创”等标识,让公众误认为该公司与中央美院有所关联,于是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央美翰林文化公司诉至法院。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这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央美翰林文化公司立刻停止使用“央美原创”“央美·原创”(间隔号中含‘翰林’字样,下同)等标识,更改企业名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中央美院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维持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一审判决。
业内人士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经营者应当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在经营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商业原则和法律规则,不要为了短期利益而攀附他人商誉或损害他人利益。该案警示经营者在设立公司和创立品牌时需对市场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字号、姓名、包装、装潢、域名主动避让,不要故意使用和他人近似的商标和字号,避免与他人的名称产生冲突而陷入法律纠纷。
发现同名标识,“央美”提起诉讼
中央美院系教育部直属高等美术学院,其前身可追溯至五四新文化运动中成立的国立北京美术学校,1946年更名为国立北平艺术专科学校,1950年,更名为中央美术学院,系我国最早的国立美术学校,为我国八大美院之首,在美术教育领域享有很高声誉。
2011年以来,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中央美院取得第8299440号、第11797444号、第14744336号“央美”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范围均为第41类,涵盖图书出版、节目制作等。上述商标有效期分别至2021年12月20日、2026年2月6日及8月13日。为证明上述商标使用情况,中央美院提交微信公众号“央美创客”相关内容,该公众号由其经营,用于发布艺术领域创新创业资讯。
中央美院表示,央美翰林文化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宣传单册、车辆车身及培训中心帆布袋上使用“央美原创”“央美·原创”字样,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外,“央美”系其简称,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力,被告作为青少年美术培训机构,在未经原告许可情况下,将“央美”字样使用于企业名称中,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中央美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含有“央美”字样的企业名称,停止在其网站、宣传单册等使用“央美原创”“央美·原创”字样,公开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对此,央美翰林文化公司表示,其享有“央美翰林原创”“央美原创”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在先企业名称权,且其在先使用“央美翰林原创”“央美原创”标识,中央美院注册商标至今未使用,故被告不存在商标侵权行为。此外,“央美”并非原告简称,被告公司名称系依法经核准取得,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引发公众混淆,认定构成侵权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央美院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其享有上述权利商标的专用权,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此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央美翰林文化公司将“央美原创”“央美·原创”等使用于网站页面、宣传手册等处,构成商标性使用,其提供的美术培训服务与原告享有专用权的第11797444号、第14744336号“央美”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项目,在服务对象、服务功能和用途等方面相同,构成相同服务。同时,央美翰林文化公司进行宣传推广时使用“央美原创”“央美·原创”字样,其中“央美”系主要识别部分,与原告第11797444号、第14744336号“央美”商标主要识别部分完全相同,构成近似商标。此外,被告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第11797444号、第14744336号“央美”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二者提供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法院指出,原告系我国有着百年历史的顶尖美育艺术院校,为我国美育教育工作、美术事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央美”系原告简称,且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应当受到保护。央美翰林文化公司从事美术教育培训服务,且在其宣传中亦使用“央美”指代原告,故其在明知原告简称为“央美”的前提下,仍使用包含“央美”字样的企业名称,具有主观故意,容易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在综合考虑第11797444号及第14744336号商标的知名度及使用情况,原告“央美”简称的影响力,被告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持续时间及影响范围等,判决央美翰林文化公司停止在其域名为cafayc.com的网站、宣传册、单页宣传单等处使用“央美原创”“央美·原创”字样,更改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央美”二字,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中央美院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央美翰林文化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动进行避让,降低侵权风险
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建鸽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商标的首要功能是‘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经营者用商标将各自商品进行区分,消费者便能‘认牌购货’;‘混淆和误认’则是判断商标侵权的主要依据,如果在市场上共存相近似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公众会难以作出区分,在选择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会产生混淆。因此,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则构成侵权。”
“该案警示经营者在设立公司和创立品牌时需对市场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字号、姓名、包装、装潢、域名主动避让,不要故意使用和他人近似的商标和字号,避免与他人的名称产生冲突而陷入法律纠纷。”孙建鸽表示。
孙建鸽建议,经营者选择商标、字号要慎重考虑以下问题:一是是否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特别要注意避开一些知名度高、使用时间长、行业龙头企业的商标,如果将他人注册商标作增减要素、调整设计风格后使用,也可能会构成近似从而引发法律纠纷。二是自己的商标或字号是否与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或相近,并且要避开同地域或行业内的知名公司名称。对于曾有过商业合作的公司,除非协商一致或有许可关系,也尽量避免使用与其相同或相近的名称。三是避免使用如公众人物的姓名、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型号相同或相近的文字作为商标或字号。四是避免模仿他人商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对他人的人物肖像、美术作品等也不能擅自拿来即用。(本报记者 孙芳华)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原标题:两个“央美”,究竟谁真“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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